(2017)鄂0606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建设与樊鹏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设,樊鹏程,湖北君道美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设,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樊鹏程,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湖北君道美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樊红娟,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建设与樊鹏程、湖北君道美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