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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卫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卫清,林其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东连兴路。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黄卫清,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执行人林其凯,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黄卫清、林其凯作出的斗征决字〔2016〕0116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人民币204000元社会抚养费一案。现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斗征决字〔2016〕011606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人民币204000元社会抚养费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程 怡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