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91号原告:张某1,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告:张某2,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