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程泽良、万国宇、熊国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泽良,万国宇,熊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程泽良。被执行人:万国宇。被执行人:熊国会。本院在执行程泽良与万国宇、熊国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国宇、熊国会在眉山市车管所有车辆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万国宇所有的牌照号为川ZX**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灵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