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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隋某与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孔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866号原告隋某,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孔某,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淋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