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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钢股份有限公司、冯月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钢股份有限公司,冯月高,孙小玲,冯永印,冯永甫,冯华成,冯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479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月高,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孙小玲,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月高之妻。被执行人冯永印,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永甫,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华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冯永峰,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月高、孙小玲、冯永印、冯永甫、冯华成、冯永峰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