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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5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凯、杭州俩湖金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杭州俩湖金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5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俩湖金灿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180985-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1505号。法定代表人林贻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江东劳人仲案字[2017]第058-2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俩湖金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一批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俩湖金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一批[内容详见临钱评报字(2017)第45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