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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希忠被告李冬清民间借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希忠,李冬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3民初1533号原告:郭希忠,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宝清县宝清镇胜利街418号,身份证号码230523198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晨,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宝清县七星泡镇红峰村。被告:李冬清,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清县七星河乡七星河村,身份证号码230871968********。原告郭希忠诉被告李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希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晨、被告李冬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以经营家庭养殖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月20日还款。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80000元。被告辩称:同意还款,需分期还款,不能给付延期利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被告以经营家庭养殖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2016年1月20日还款。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8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冬清向原告借款80000元属实,李冬清理应及时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冬清偿还原告郭希忠借款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曲贵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海涛书 记 员 赵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