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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360号原告: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毕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8964291C(1-1)。法定代表人:何玉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郎溪县天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