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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上陈家峪村民委员会、刘某1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上陈家峪村民委员会,刘某1,刘某2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上陈家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上陈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刘祖景,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法迎,莱芜高新鹏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两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滨,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上陈家峪村,系刘某1、刘某2之父。上诉人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上陈家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陈家峪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刘某2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陈家峪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上陈家峪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上陈家峪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逢春审判员  李莎莎审判员  尹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熙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