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新昌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新昌,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51行初62号原告陆新昌,男,1946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杨冬卫。委托代理人朱刚。委托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新昌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陆新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新昌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新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新昌负担。审 判 长 庞 芸审 判 员 宋永强人民陪审员 陈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