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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五组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五组,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968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五组。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五组。负责人:王涛,系该组组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法定代表人:张育林,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五组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局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五组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五组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五组承担。审判员 尹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