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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达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达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小兵,涂万容,黄连,高峰,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达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红旗路1号侨兴新城A区2楼。法定代表人:刘峙宏。被执行人:黄小兵,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涂万容,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黄连,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高峰,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84号。法定代表人:黄连。被执行人: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有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70号3楼。法定代表人:黄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执字第261号执行证书、(2015)川成蜀执字第261号补补正公证书,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达州市通川区达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小兵、涂万容、黄连、高峰、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立案申请执行标的40714999.67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达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40714999.67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714999.67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执字第261号执行证书、(2015)川成蜀执字第261号补补正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