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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5民初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德康与李彬、朱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康,李彬,朱虹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152号之一原告:李德康,男。被告:李彬,男。被告:朱虹颖,女。原告李德康与被告李彬、朱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德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5元,由原告李德康负担。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扎喜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