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5民初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德康与李彬、朱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康,李彬,朱虹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152号之一原告:李德康,男。被告:李彬,男。被告:朱虹颖,女。原告李德康与被告李彬、朱虹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德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5元,由原告李德康负担。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扎喜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