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盐渎明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盐渎明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687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委托代理人杨旖旎。被告江苏盐渎明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还加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渎明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以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逾期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