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天保与宋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保,宋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017号原告宋天保,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宋金春,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天保与被告宋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宋天保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天保撤回对被告宋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天保负担。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花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