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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天保与宋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保,宋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017号原告宋天保,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宋金春,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天保与被告宋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宋天保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天保撤回对被告宋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天保负担。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花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