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董金旗与刘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旗,刘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251号原告:董金旗,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侠,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