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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董金旗与刘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旗,刘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251号原告:董金旗,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刘侠,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