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8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娟,赵伟,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8369号原告:林娟,女,1975年11月6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弄***号。被告:赵伟,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洪秉杓。原告林娟与被告赵伟、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林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