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张某与被告王小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王小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559号原告:夏某,男,汉族,2003年2月21日出生。原告:张某,男,汉族,2004年11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方先琴,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系原告夏某、张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国,男,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莉,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军,男,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女,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某、张某与被告王小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某、张某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张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张某撤回对被告王小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夏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