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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李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李彩萍,何庆源,刘春洪,肖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接到公园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X1132406-X。负责人吴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宁、郑胜金,该行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李彩萍,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何庆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刘春洪,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肖新玉,女,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彩萍、何庆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彩萍、何庆源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82733.8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刘春洪、肖新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彩萍一部车辆(未扣押到)及被执行人何庆源、刘春洪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人民币四万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