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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七香、陈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七香,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周七香,女,1953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周七香与被执行人陈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周七香与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平赔偿835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建平采取了银行存款查询、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平在中国农业银行万安县支行开设有养老金账户,本院已通过网上司法网络查控依法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83548元。未执行标的为赔偿款8354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七香,因冻结的养老金金额较小,执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肖泉军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