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田冰与刘三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冰,刘三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民初1849号原告:田冰,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三楚,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田冰与被告刘三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军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刘三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98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被告刘三楚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98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5月19日,被告刘三楚向原告田冰借款200980元,并立下借据,该款中20万元系原告田冰从北京亿安成祥投资公司财务提取的现金,另980元是田冰用其现金给付。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三楚所欠原告田冰借款200980元理应偿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借款时双方无此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其逾期利息,应自主张之日起,即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三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冰借款20098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田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刘三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余 月审判员 周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