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杨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5975-5。法定代表人:石章文,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娟,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杨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2016)鄂1182执8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娟(1)拆除武穴市地方税务局原龙坪分局办公楼内非法建筑并恢复原状;(2)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2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并于2017年2月21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校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