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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群来、田根群与王建伟、王兵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群来,田根群,王建伟,王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于群来。申请执行人田根群。被执行人王建伟。被执行人王兵军。于群来、田根群与王建伟、王兵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群来、田根群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伟、王兵军已按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执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赵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