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群来、田根群与王建伟、王兵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群来,田根群,王建伟,王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于群来。申请执行人田根群。被执行人王建伟。被执行人王兵军。于群来、田根群与王建伟、王兵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群来、田根群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伟、王兵军已按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执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赵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