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晓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晓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501号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堤路68号上水湾11座12卡。法定代表人:吕江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元,男,公司员工。被告:黄晓珍,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晓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晓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为64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