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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936号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鲜花香榭10栋4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000000004664(1-1)。法定代表人:涂太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燕,女,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邹燕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超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