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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1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强,男,1991年3月17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人张强曾因盗窃,于2015年6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张强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沐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强伙同李某、肖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被害单位某电讯有限公司经营的手机店,采用砖头砸碎橱窗玻璃入室的手段,盗窃店内价值人民币51969元的三星A7、华为P8等手机共31部。归案后,被告人张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VIVO”牌XPLAY6手机1部、“华为”牌P8手机1部,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简易销售合同、手机库存及丢失明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人李某、肖某、吕某、鲍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强退赔被害单位某电讯有限公司人民币47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凡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