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沈付磊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勤国,沈付磊,杨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孙勤国,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沈付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芝臣,男,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