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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烈凤、刘纪有、谭麦存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烈凤,刘纪有,谭麦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烈凤,曾用名杜格凤,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太白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纪有,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太白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2017年2月7日因犯行贿罪被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6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取保候审。系上诉人杜烈凤之夫。原审被告人谭麦存,男,1967年6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太白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2017年4月14日因犯贪污罪被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烈凤、刘纪有、谭麦存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陕03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烈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纪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因犯行贿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谭麦存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因犯贪污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0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谭麦存的违法所得4.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杜烈凤、刘纪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烈凤、刘纪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烈凤、刘纪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烈凤、刘纪有撤回上诉。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1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志远审判员  曹维丽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