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雒治、雒曼希与被执行人王平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治,雒曼希,王平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雒治。申请执行人:雒曼希。被执行人:王平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雒治、雒曼希与被执行人王平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6)甘01民终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平喜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雒治、雒曼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6)甘01民终235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雒治、雒曼希与被执行人王平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宗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