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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白军庆与白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军庆,白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3293号原告白军庆,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白小飞,又名白晓飞,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军庆与被告白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军庆、被告白小飞委托代理人杜永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军庆诉称,原、被告是同村村民,2016年,被告因承包建筑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找原告帮忙,原告从王存平处拿了30000元转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据,当时口头约定到2016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白小飞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被告已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原告还款共计9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1000元,被告应按实际欠款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被告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原告转账共计9000元,剩余借款21000元至今未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微信向其支付的9000元系借款的好处费,但被告否认,原告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军庆借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白军庆负担192.5元,由被告白小飞负担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