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01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瑞,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现住户籍所在地。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初,被告人周瑞借住在其朋友魏某位于本市城东区博文路青铁佳苑2号楼1151室的出租屋。同年4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周瑞乘被害人魏某及其女友肖某二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魏某、肖某二人的两部”VIVO”牌X9手机盗走,后将其中一部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并购买了前往甘肃省柳园镇的车票逃离。同年4月21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老口区附近将其抓获。2017年4月26日,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宁价认字[2017]3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被盗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1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客户自提单、收据、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刑事照相说明书;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肖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应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