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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5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5395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万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万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395号之一原告: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丁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万芹,男,汉族,1965年6月3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万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江苏德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曦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斐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