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郑德银与陈文胜、陈海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银,陈文胜,陈海林,包连帮,王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534号原告郑德银,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文胜,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陈海林,男,1962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连帮,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树文,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银诉被告王树文、陈文胜、陈海林、包连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银以被告方暂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由原告郑德银负担。审判员李丙江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田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