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园园诉被告徐亚彬、武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园园,徐亚彬,武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229号原告:汪园园,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徐亚彬,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武磊,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泉颍社区.法定代表人:徐亚彬。原告汪园园诉被告徐亚彬、武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园园以被告徐亚彬、武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找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园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园园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