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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汪园园诉被告徐亚彬、武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园园,徐亚彬,武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229号原告:汪园园,女,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徐亚彬,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武磊,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泉颍社区.法定代表人:徐亚彬。原告汪园园诉被告徐亚彬、武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园园以被告徐亚彬、武磊、阜阳邦杰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找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园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园园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