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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肖兰、何天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丽,何天绶,肖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287号原告:何丽丽,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天绶,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肖兰,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何丽丽与被告何天绶、肖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何丽丽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丽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丽丽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丽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