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6338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翁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翁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338号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东润路99-19号。负责人:朱秋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公司员工。被告:翁云霞,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翁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担。主审法官 戴爱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 红书 记 员 杨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