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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明珠、沈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珠,沈亚平,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352号申请人执行人:林明珠,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沈亚平,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鑫,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林明珠与被执行人沈亚平、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诏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沈亚平应付还林明珠17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计至还清本金之日);陈鑫对上列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明珠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金额为176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沈亚平、陈鑫送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而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本院多次向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沈亚平有银行存款和证券财产信息。对陈鑫的查询,经查有小额存款,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但未实际控制到存款。陈鑫亦无证券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发现沈亚平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沈亚平的四处房产,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经查,沈亚平名下有车辆一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林明珠意见,林明珠表示该车价值不大,不予查扣。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林明珠,林明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林明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沈亚平、陈鑫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沈亚平、陈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林明珠也无法提供沈亚平、陈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昱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