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红启、李俊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启,李俊安,付天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启,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孟盘,女,汉族,1950年3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王红启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安,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天才,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上诉人王红启因与被上诉人李俊安、付天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琨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