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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羽东与许家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羽东,许家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民初2321号原告:陈羽东,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许家维,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委托代理人:梁树权,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勇强,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陈羽东与被告许家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薇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羽东、被告许家维的委托代理人梁树权、赖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羽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12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6日,月利息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携其朋友在被告家门前的路口处原告车上向被告交付了4万元现金,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了一个月后还清本金。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许家维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涉案《借据》与原告无任何关系,该《借据》是被告出示给“钱柜”房贷公司的,被告从始至今没有收到4万元的借款现金,综上,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成立,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5月26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现本人许家维借到陈羽东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17年6月26日还清本金。本人许家维愿意承担此借据所有借款利息3%(元/月)。身份证号码:;住址:高德靖安路××号;联系方式:188××××0018。”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涉案的借条是出具给案外的“钱柜放贷公司”的,与原告无关,且被告未收到该笔4万元现金。原告陈述称,2017年5月26原告携其朋友在被告家门前的路口处原告车上向被告交付了4万元现金,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以上查明内容有涉案《借据》、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到4万元,有涉案《借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被告辩称未收到借款4万元且涉案借款与原告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项“被告抗辩借款行为尚未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本案被告除对收到借款予以口头否认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或合理解释予以否认,而涉案借款金额并非巨大,原告对于交付借款的时间、地点等均能给予合理说明,又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4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计息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家维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2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陈羽东。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许家维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市南珠支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