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异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冯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异96号案外人王琴娟,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立中、丁祥锋,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会龙村混里江畈。法定代表人傅伟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立峰、戴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杨浜村。法定代表人林阿五。被执行人冯巧凤,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水木,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在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唐皇种猪有限公司、冯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琴娟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琴娟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琴娟撤回异议。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张 剑人民陪审员 张华娟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