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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大连亿重机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大连亿重机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安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恩福、燕花,山西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亿重机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196-6号。法定代表人文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谷雨,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亿重机车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寇永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慕中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