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2868郑晓霞与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李政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霞,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李政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868号原告:郑晓霞,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军,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组织机构代码60826816-0。法定代表人:李政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政谦,男,台湾地区居民,197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洁,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上述二被告。原告郑晓霞诉被告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李政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郑晓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晓霞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霞撤回对被告苏州泛亚化工有限公司、李政谦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0元,减半收取731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335元由原告郑晓霞负担。审 判 长 柴敏娟人民陪审员 刘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婷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