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显春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显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显春(绰号春春),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小学肄业。199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挡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显春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显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吴显春、尧某某(已判决)接受伍某(已判决)的邀约,在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游戏厅内,采用由被告人吴显春和尧某某先进屋查看望风,之后尧某某开门放伍某进去,再由伍某持刀威胁,吴显春、尧某某围住被害人的方式,抢劫被害人何某挎包内现金1000余元。尔后,伍某用部分赃款购买毒品海洛因,与被告人吴显春、尧某某注射。经认定,伍某持有的道具属于管制刀具。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显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显春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显春认为其不是抢劫,只是收账。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吴显春、尧某某(已判决)接受伍某(已判决)的邀约,在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游戏厅内,采用由被告人吴显春和尧某某先进屋查看望风,之后尧某某开门放伍某进去,再由伍某持刀威胁,吴显春、尧某某围住被害人的方式,抢劫被害人何某挎包内现金1000余元。尔后,伍某用部分赃款购买毒品海洛因,与被告人吴显春、尧某某注射。经认定,伍某持有的道具属于管制刀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吴显春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载明被告人吴显春受伍某邀约,和尧某某一起给伍某收账。到了游戏厅后,吴显春和尧某某一起先进去,然后尧某某把门打开让伍某进来,伍某就对守堂子的女子讲老板在那儿,并从该女子身上拿过挎包,然后离开游戏厅,离开时伍某跟该女子讲不关你的事,你给老板讲一声,伍某没有数钱、也没有打收据,拿女子挎包时伍某手上无东西,后伍某买了海洛因,分了吴显春50元钱的包子。二、同案犯伍某、尧某某的供述。1.同案犯伍某的供述,证实伍某在2014年8月份的一天,伙同杨建在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游戏厅内抢劫了8000余元钱,第三天,伍某邀约尧某某、吴显春一起再去抢劫这家游戏厅,尧某某、吴显春也同意了。伍某跟尧某某、吴显春讲因为看堂子的女人认识他,为了防止到时不开门,他们到时候去敲门,到了地方后,伍某没有上楼,在楼下等了几分钟,就接到尧某某电话说堂子内只有一个女服务员,伍某就上楼,进堂子的门已经开门了,伍某进屋了。进去后,伍某将一把折叠刀展开拿在手上,喊女服务员往客厅走,喊服务员把挎包拿给自己,就不会为难她,这个女的就把挎包拿给伍某,伍某也没有伤害服务员。这次抢了一千余元。当时伍某向女服务员亮刀子、说那些的话,尧某某、吴显春都看到、听到的,并且都是站到伍某旁边。2.同案犯尧某某的供述,证实吴显春、尧某某接受伍某邀约到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游戏厅进行抢劫,吴显春、尧某某同意。到了堂子门口,伍某说里面的人认识他,就喊尧某某、吴显春去敲门,敲门后,尧某某、吴显春进门,吴显春顺手把门关上了,二人就在屋内到处看,屋内没有其他人,女服务员问他们干啥子,他们就说找卢某某,女服务员说没在,这时尧某某就去把门打开让伍某进来,伍某进来后就把折叠刀拿出来并打开,让女服务员把挎包拿给伍某,然后女服务员将挎包就拿给了伍某,伍某对服务员说我是伍某,你喊卢某某来找我嘛,然后三人就走了。伍某用刀比划服务员时,尧某某、吴显春站到伍某旁边,面对女服务员。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何某在民族路军分区幼儿园附近居民屋内的打鱼机堂子里上班,2014年8月20日8时许,有两名男子按门铃,一个高个子、一个个子稍矮,何某以为二人是来打鱼儿机的,就把门打开了,二人进来后,高个子就顺手关门,二人到屋内每个房间都去查看是否有人,发现只有何某在后,矮个子男子就打开门出去,何某准备关门时,突然伍某进来了,随后矮个子男子也进来了,伍某就问“你们老板呢”,何某回答“老板不得来”,然后何某就看见伍某把折叠刀展开,喊何某走进去,进了客厅后,高个子、矮个子男子就与武松一起将何某围在房间死角,伍某喊何某把挎包拿给他,边说边就把何某肩膀上的挎包拿走。尔后,三人就离开,离开时伍某对何某说“听到没得,记得给你老板转达”。四、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2.(2015)内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伍某、尧某某与吴显春在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抢劫被害人何某挎包内现金1000余元的事实。3.(1990)刑公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吴显春于199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显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5.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吴显春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显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显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显春关于其没有抢劫只是收账的辩解,经查,同案犯伍某、尧某某关于伍某邀请尧某某、吴显春去抢劫涉案游戏厅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有被害人何某关于伍某、尧某某、吴显春在抢劫时行为的陈述,故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显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显春的刑期应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红雷人民陪审员 李德奇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