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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305号申请人: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丁拥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旺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运输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