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聂权与兰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权,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聂权,男,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执行人:兰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权与被执行人兰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