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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牟县诚信室内装饰材料店与王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县诚信室内装饰材料店,王小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285号原告:中牟县诚信室内装饰材料店。经营者:苏九英,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小方,男,成年,住中牟县。原告中牟县诚信室内装饰材料店诉被告王小方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牟县诚信室内装饰材料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诚信室内装饰材料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牟县诚信室内装饰材料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中牟县诚信室内装饰材料店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雅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