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年荣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年荣,永州市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刘年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年荣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年荣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