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05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淑英与通化城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明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英,通化城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王明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306号原告:高淑英,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聂邦成,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通化城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高杭,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明福,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高淑英与���告通化城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王明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买卖靖宇路东苑小区X号楼X-X号房屋无效。2、依法判决靖宇路东苑小区X号楼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前被告王明福因承包建筑到原告开办的公司(现该公司未年检已吊销营业执照)购买建筑材料共计65万元。被告王明福于2007年12月5日用本案争议房屋抵顶给原告,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至今。2017年4月7日知道被告王明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将该房屋抵顶给被告通化城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王明福违反协议与被告通化城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买卖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主张二被告买卖本案争议房屋的效力以及确认产权等事项已经本院(2016)吉0502民初字第247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完毕,本案属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你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3.00元,返给原告高淑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峰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彦力—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