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严小元与王正湘等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小元,常德市正湘棉业有限公司,王正湘,彭德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03民督7号申请人:严小元,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常德市正湘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天福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正湘,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正湘,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被申请人:彭德莲,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申请人严小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严小元称,2013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8%,并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未予偿还,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常德市正湘棉业有限公司、王正湘、彭德莲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50万元及自欠款之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利息38.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德市正湘棉业有限公司、王正湘、彭德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息88.7万元。申请费4223元,由被申请人常德市正湘棉业有限公司、王正湘、彭德莲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唐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